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365号
申请人:纪某等44人。
代表人:纪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信访局。
申请人纪某等44人以南通市崇川区信访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表述为“1.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律职责;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在听证会决定所述某公司领导退还260万元给员工事实成立;3.依法实查某公司1998年至2000年工资支付情况,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可见,信访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定救济途径,其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审查、审理方式,也有着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方式亦不相同。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南通市崇川区信访局未履行信访事项复查职责而提起行政复议,实质是对信访工作机构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纪某等44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