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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甲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12号

申请人:曹甲。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

申请人曹甲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于2026年2月3日对曹乙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71904321705),于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系被申请人对曹乙作出,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如曹乙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由曹乙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未列明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曹甲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