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12号
申请人:曹甲。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
申请人曹甲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于2026年2月3日对曹乙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71904321705),于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系被申请人对曹乙作出,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如曹乙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由曹乙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未列明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曹甲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