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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告知立案义务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3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16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张某认为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职,复议请求表述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主要内容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工资146666.66元。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开人社察案字〔2026〕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立案调查。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开人社察询字〔2026〕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举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按规定受理,并要求其限期接受调查。申请人于1月23日收悉上述通知。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开人社察询字〔2026〕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举证)通知书》,要求案涉公司限期举证,该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是否立案义务,侵犯其程序权利,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案涉投诉,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的次日,已立案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案涉公司限期举证,符合《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首先,因立案调查系最终处理决定的阶段性、过程性的行为,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立案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被最终处理决定所吸收,因此,申请人对最终的处理决定寻求救济更有直接性和针对性。其次,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在不予受理、补正及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等情形下,具有告知义务,但无将立案调查的告知义务。再次,被申请人在通开人社察询字〔2026〕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举证)通知书》,已告知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已保障其程序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