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1058号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
申请人倪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文书编号320600290022223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3年4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6002900222231号),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14时41分在南通市崇川区某小区传达室附近,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2023年4月24日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案涉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申请人应当自签收案涉处罚决定书时就知道对其作出的处罚及相关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亦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自申请人收到案涉处罚决定书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