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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29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956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某公司以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复议请求表述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责行政纠错申请>的回复》(通州自然资规信〔2025〕138号,以下简称138号回复)无效。

经查:2025年9月2日,申请人向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通资规局)邮寄《依法履责行政纠错申请》,要求纠正通自然资规监罚通字〔2021〕050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50402号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临时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形成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剥夺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次日,南通资规局转至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通州资规局)办理。11月13日,通州资规局作出138号回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反映的其公司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上述土地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不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且未有变更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至于申请人提及“招商引资”事项等情况,在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告知书中多次告知,不再赘述。申请人不服该答复,认为通州资规局不具有作出138号回复的行政主体资格,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050402号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5194元。当日,申请人缴纳了罚款25194元。后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050402号处罚决定。4月17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91行初106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对南通资规局的起诉。11月4日,南通资规局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050402号处罚决定。11月19日,该院作出(2021)苏061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050402号处罚决定,执行事项“退还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再查明,凌某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凌某系夫妻关系。2025年4月21日,通州资规局作出《关于<依法履责纠错申请>的回复》(通州自然资规信〔2025〕39号),主要内容为,您反映的土地违法案件已经告知、决定等程序,并已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上述土地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不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6月19日,王某到国家自然资源督查南京局走访,认为050402号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要求其自我纠正。6月23日,王某再次向国家自然资源督查南京局信访,要求南通资规局对050402号处罚决定自我纠正。7月28日,通州资规局作出《关于<投诉信>的回复》(通州自然资规信〔2025〕83号,以下简称83号回复),主要内容为,关于要求南通市资规局对作出实施认定错误……主动履责纠正错误、申请人所建厂房是响应政府号召,招商引资所建的事项,通州自然资规信〔2025〕39号已回复具体情况。申请人对83号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0月9日作出〔2025〕通行复第6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83号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针对050402号处罚决定在2021年已经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2025年又以履职形式要求南通市资规局对050402号处罚决定自我纠正,在行政机关拒绝纠正的情况下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处罚决定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实质仍是050402号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异议。案涉处罚决定已经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且该行政争议已被人民法院受理过。通州资规局作出138号回复并没有对原行政行为作出改变,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