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14号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的通公交行罚决字〔2025〕32060029003028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25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曾于2026年2月8日就同一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9日作出通政行复不字〔2026〕1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其在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清楚什么是行政复议,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时效应当从申请人知晓自己权益受侵害时起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8月15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决定书上明确载明相关救济途径,申请人的主张显然不属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因本机关此前已对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申请的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本次申请复议属于重复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