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695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杜某认为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受理投诉职责,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8月2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9月5日依法受理,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受理投诉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5月12日签收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七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购买截图;2.《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分送投诉的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投诉的权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案涉《履职申请书》(挂号信单号:XA3085572****)后,经内部流转,被申请人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于2025年5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以编号为21320600002025051510******进行了登记,并将案涉投诉分送给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将案涉投诉及时分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经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申请人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的法定条件之一。被申请人上述分送投诉的行为属过程性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截至2025年9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搜索“杜某”及电话“156****1558”,共有投诉2164次。
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申请人14次在南通提起投诉,其投诉的内容、格式高度一致。从投诉总数量、投诉内容格式等综合判断,案涉投诉行为显然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行为。因此,申请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其身份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偏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背离了行政复议制度保护合法权益之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同时,2025年5月16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告知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予以受理。申请人明知其投诉已由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仍然将本案被申请人列为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其投诉并未得到处理,该行为明显背离客观事实,意图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滋扰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并对投诉事宜施加不当压力,以期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滥用复议申请权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恳请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履职申请书》;2.《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线索交办单》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被投诉人某公司出售的食品存在属于三无产品、违反标识规定等安全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责令退货款、赔偿投诉举报人,奖励举报人,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某公司住所地为如皋市某镇*组*号,被申请人于5月15日将案涉投诉分送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累计投诉2164次、举报1011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案涉被投诉人住所地为如皋市某镇*组*号,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已将案涉投诉分送至具有处理权限的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无不当。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受理投诉职责,并无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杜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