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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人民政府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1060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沈某以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余镇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举报通州湾三余镇某村**组赵某家违法申请建房审批的答复》;2.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28日提交的两份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重新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并依法作出具体、明确的处理决定。

经查:2025年11月27日,申请人在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中写信“举报三余镇人民政府管辖下多部门行政不作为”,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市长信箱举报通州湾三余镇某村**组赵某家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三余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提出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形式上的回应,在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执法行动的彻底性以及程序透明的完备性上存在多项问题,要求对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渎职行为严格审查。

2025年11月28日,申请人再次在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中写信“举报通州湾三余镇某村**组赵某家违法申请建房审批”。主要内容为:举报赵某家违法申请建房审批。1.在赵某户“一户多宅及拆旧建新未拆旧”的问题未解决、宅基地未归还村集体的前提下,擅自审查通过其新建房屋的申请。2.赵某家此次分户的直接目的是在已有两处宅基地且存在拆旧建新未拆旧问题的情况下申请新的宅基地,目的正当性存疑,存在规避政策。3.该村民在1996 年“拆旧建新”时未履行拆旧承诺和审批意见,存在不良记录,再建新房不符当下政策。4.目前赵某家又在新建楼房后面东在没有任何政府建房审批文件的前提下私自建造房屋,属于违建,从10月25日起无数次举报,没有任何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目前房屋快要建成。5.该户村民存在“一户多宅”、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退回旧宅基地、私自建房等情形,已经触发了多条负面清单。

同日,申请人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江苏省省委书记投诉,反映“2025年10月27日通过南通市长信箱投诉通州湾三余镇某村**组赵某家多项违法行为,三余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回复,但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及职责履行方面存在问题,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2025年12月16日、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在上述平台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5年10月27日,申请人在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中写信“举报通州湾三余镇某村**组赵某家多项违法行为”。主要内容:1.拆旧建新问题。当初通州市居民建房审批表上要求拆除老宅基地上西侧两间旧房(10.5米长)后才能在新规划宅基地上新建,但至今未拆旧。2.新建房屋违建问题。当初审批只允许建两层,现在实际是建了三层,违反规划要求,属违建。3.赵某家应拆旧房未拆,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违反了当初规划审批意见,村委应当督促拆除,应当履行收回村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不能让村民集体利益受损。4.目前赵某家又在新建楼房后面东在没有任何批文的前提下私自建房屋,属于违建。5.赵某应拆旧房后面和邻居家有一个共用宅沟,经常故意将各种垃圾扔进河里,导致河内的水发黑发臭,对农田灌溉、家畜喂养用水以及邻居的正常居住环境造成了极大困扰。2025年11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在该平台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5年11月24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5〕通行复第921号,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针对三余镇政府在市长信箱及领导留言板上的答复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上述平台系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设立的便民服务平台,群众在该平台发表的投诉举报意见并不当然构成有效的履职申请。申请人多次反映赵某房屋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三余镇政府多次答复,此类答复有别于行政机关针对某一事项的履职行为,性质属于对其重复投诉举报的信访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亦对其不服2025年10月27日的举报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予以受理,对其不服后续的重复投诉举报答复依法不再重复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