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187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钱某以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691民初2000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于同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