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190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甲公司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表述为“1.确认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且未出具书面文书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依法履行对申请人甲公司2024年12月9日提交的韩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事项的立案审查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处理决定”,于2025年4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认为韩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12月9日向观音山派出所报警,观音山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接受警情受理回执单》。
另查明,申请人以韩某侵占公司资金为由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02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344540.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3)苏06民终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向申请人出具释明函,载明“你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控告韩某侵占罪一案的材料,本院已收悉。经审查认为,本院(2022)苏0602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韩某作为公司监事期间占公司资金,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现将材料退回你方,请查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韩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观音山派出所报警,是希望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立案侦查职责,公安机关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