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860号
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审计局。
申请人龚某以南通市审计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6日作出的通审信复〔2025〕1号《关于龚某申请事项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系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龚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