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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司法局关于陈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来源: 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7-31 字体:[ ]

市局机关各处室,南通公证处: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陈 捷同志任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处长;

陈四维同志任人事处处长;

刘晓华同志任宣传教育处处长;

余昔林同志任法治调研处处长;

顾卫平同志任法治督察处处长;

吴燕燕同志任立法处处长;

沈伟东同志任备案审查处处长;

王义兵同志任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处长(支队长);

施政杰同志任行政复议一处处长;

沈 锋同志任行政复议二处处长;

袁宏春同志任行政应诉处处长;

郁 兵同志任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

钱勇军同志任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

李金锋同志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

黄 德同志任公共法律服务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处长;

韩建新同志任公证管理处处长;

施 健同志任律师工作处处长;

吉梓萌同志任行政服务处(行政执法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处长;

杨卫华同志任装备财务保障处处长;

蒋道银同志任老干部处处长;

仇 静同志任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副处长;

袁 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吉 纯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孙霁云同志任人事处副处长;

李海峰同志任法治调研处副处长;

贾泽霞同志任立法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

卢 鹏同志任备案审查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

曹斐凌同志任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副处长(副支队长);

刘晓峰同志任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副处长(副支队长);

许 飞同志任行政复议一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

周红占同志任行政复议二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在行政应诉处工作;

吴晓黎同志任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

吉宏莉同志任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副处长;

施 茜同志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

於彦龙同志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

黄春飞同志任公共法律服务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副处长;

顾 佳同志任公共法律服务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副处长(试用期一年);

吴 燕同志任公证管理处副处长;

季 敏同志任律师工作处副处长;

夏征非同志任行政服务处(行政执法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副处长;

居乔年同志任装备财务保障处副处长;

杨骏锋同志任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

王光辉同志任备案审查处主任科员;

张素屏同志任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主任科员;

徐星煌同志任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主任科员;

王保权同志任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主任科员;

施新辉同志任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主任科员;

刘晓玲同志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主任科员;

佘明华同志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主任科员;

葛爱民同志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主任科员;

马赞富同志任公共法律服务处(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

管建华同志任公共法律服务处(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

张建军同志任公证管理处主任科员;

吴继红同志职务不变,享受同职级待遇,在律师工作处工作;

杨可佳同志任行政服务处(行政执法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主任科员;

陈 勇同志任行政服务处(行政执法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主任科员;

高 峰同志任宣传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曹清媛同志任装备财务保障处副主任科员;

陈熊熊同志任办公室科员;

朱媚卿同志任办公室科员;

叶 伟同志任人事处科员;

马天跃同志任法治督察处科员;

潘杰同志任行政复议二处科员;

谢扬雷同志任行政应诉处科员;

陈 鲁同志任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科员;

罗 超同志任普法与依法治理处科员;

袁 霞同志任律师工作处科员;

张 艳同志任行政服务处(行政执法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科员;

张晶韡同志任装备财务保障处科员。

以上人员原任职务均自然免除。

中共南通市司法局党组

201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