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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4年04月17日 - 2024年05月17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传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4.1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基本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统筹与议事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区域协同】扎实推进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协作,促进信息互通、经验互鉴、执法互助、证据互认。高质量融入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区发展大局,建立知识产权一体化推动产业发展机制。深化促进纺织产业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合作,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有效衔接。

积极构建地方特色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国际化水平。

第七条【文化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鼓励、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调查评估。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

第八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监督,听取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专项报告,督促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职责。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创新主体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健全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引导重点企业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前沿技术研究战略布局。重点加强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快培育和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十条【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规划,聚焦重点产业集聚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的规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制度,发布产业目录和发展报告,建立资源配置导向目录,开展产业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和协同运用。

第十一条【专利创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以船舶海工、高端纺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六大千亿级产业集群为重点,瞄准人工智能、先进通信、低空经济、氢能和新型储能等前沿领域,培育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组合。鼓励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支持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构建重点领域专利池。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自主创新,在申请专利前对其技术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第十二条【版权登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基于时间戳、区块链技术的版权服务平台,推动著作权创造和产业转化。

支持办好中国(川姜)家纺画稿交易会、“张謇杯”中国国际家纺产品设计大赛、推广“南通家纺”区域公共品牌,提升世界级家纺商标品牌集群影响力。

第十三条【商标品牌战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特色产业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举办中国(川姜)家纺画稿交易会和“张謇杯”中国国际家纺产品设计大赛,提升南通家纺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机制,加强“通乡优品”品牌宣传推介,推动地理标志品牌与区域特色产业、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第十五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六条【植物新品种】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部门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促进植物新优品种的研发、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强企措施】在企业集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园区、乡镇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站,建立知识产权强企梯次化培育体系,推动创新主体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培育壮大专利密集型产业。

指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总监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总监岗位,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协同推进机制,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标准,培育标准必要专利。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金融】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为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行涉及专利许可、转化、海外布局、海外维权等保险产品。支持重点企业依托知识产权许可、质押等多种方式形成南通特色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转化】加强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指导,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更加深度融合。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对技术研究取得的专利成果提供原型制造、性能测试、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等验证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运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具备条件的,成立或者明确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定期开展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对接活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引导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建立存量专利盘活激励机制,构建覆盖专利“全生命周期”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鼓励对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落实国家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保护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保护载体建设】构建覆盖全市、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知产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支持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一站式提供知识产权预审、确权、维权、专利导航、公共信息服务等举措,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推进县(市、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县(市、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乡镇(街道)、重点产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区域、产业特色申请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第二十三条【重点保护】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加强对进出口环节关键领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将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联合相关部门协同加强商标保护,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管,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发布的预警名单,及时作出预警提示。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完善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保护措施。

海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权利人依法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向海关总署备案,防范或者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企业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服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裁决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举措,健全行政裁决指导机制,加强行政裁决队伍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委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参与本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保护创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企合作,建立执法协作调度机制,快速处理线上举报投诉案件。

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鼓励探索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治理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强化诉讼源头治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监督,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市场主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通过制定管理规则、采取技术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开展风险排查、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建立自身商业秘密合规体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统一证据标准和执法司法尺度。

第二十八条【保护联动机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案件信息双向通报、日常工作联络会商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司法确认】知识产权纠纷经过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调解,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条【数据保护】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

第三十一条【重点产业保护】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聚焦传统产业升级、新型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海洋产业发展等,加强南通高端家纺、船舶海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千亿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中医药、老字号等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管理等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与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

第三十二条【专业市场保护】本市家纺、家具、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商户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专业市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展会保护】展会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开展展前知识产权风险提醒,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展会主办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时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四条【电商平台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和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配合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技术调查官与鉴定】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调派技术调查官,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支持符合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对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的专业技术支撑。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公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

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公证便捷高效、纠纷源头预防、证明力强等优势,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全寿命周期公证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理标志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在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传承弘扬传统文化、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重要作用,打造一批地理标志保护重点产品。

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八条【典型案例发布】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消除隐患提供指引。

第三十九条【维权援助机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纠纷被侵权人提供必要支持,实施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工作。

鼓励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知识产权纠纷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进行中立评估,或者对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意见,为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参考。

第四十条【多元解纷】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做好诉调对接和维权援助,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

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律师调解工作站引入律师、专利代理师等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民商事调解中心、行业协会商会等更好发挥纠纷化解功能。

司法行政部门支持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仲裁条款,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护】鼓励建立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规范会员、联盟成员的行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应当指导和帮助会员、联盟成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根据章程或者公约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联盟成员进行规劝惩戒,并将规劝惩戒情况通报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家纺、家具、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主办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海外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调查、商标抢注等信息跟踪和发布机制,及时为企业提供预警服务,加强应对策略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建设海外维权专家库,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海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行政指导、应对能力培训、维权援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合规承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度。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政府采购、申请政府资金、参评政府奖项等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约定违反相应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投诉举报】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性要求,制定和发布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和流程,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指导、维权咨询、信息共享等“一站式”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聚焦重点区域和产业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形成线上线下融合、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运用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第四十六条【服务业发展和集聚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政策,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加快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标准、支撑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吸引国内外高端服务机构落户,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构建区域特色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服务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重点提供专利导航等高端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十八条【服务业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健全自律制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提升专利代理信用计分和等级。

第五十条【信用惩戒】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

建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统计监测和异常问题及时处置反馈机制,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等行为实施重点监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行政约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专利导航】支持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推动专利导航成果应用和共享,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

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评议制度】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侵权风险等作出评价。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前,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五十四条【企业风险排查】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状况监测、研究。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判断,提前排除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促进企业上市。

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牵头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企业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第五十五条【人才培养】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机制,将知识产权人才纳入“江海英才”,培育和引进战略规划、品牌运营、维权保护等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推进建立南通市知识产权智库联盟。

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司法、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知识产权人才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提高服务业人才专业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加强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与对外交流,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推动高等院校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五十六条【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

鼓励张謇企业家学院、南通大学等高等院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管理部门法律责任】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露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南通市人大2024年度立法计划,依据多年来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结合外地省市成功做法,以解决南通市知识产权事业有关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体现南通市知识产权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性为创新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上级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有明确要求。国家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布局。省级层面,2023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围绕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考核评价体系中明确知识产权目标任务,2024年1月4日,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办法》,要求加速推进江苏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布局、专利导航等。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统筹谋划,做到整体有效推进。 (二)我市知识产权发展和管理现状存在短板,高质量发展潜力不足。一是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总体偏少。目前,企业普遍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具体来看,涉及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储备不足;缺少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组合和标准必要专利;能够直接转化的成熟专利技术不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申请和放弃缺少规划。二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维权意识相对不足。仍有相当多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处于流程事务性管理阶段,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作用并不明显。具体来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待加强;经营合作中对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明确,存在潜在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应对侵权纠纷的能力不强,应诉能力偏弱,不善于运用专利无效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贯穿知识产权管理全过程的各级高端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还不完整。三是保护手段难以匹配实际需求。知识产权案件总量逐年攀升,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商业维权占比大,但知识产权案件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普遍存在。侵权易而维权难,严重挫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阻碍了我市的创新动力和企业海外市场拓展能力,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四是行政管理职能多头分散。机构改革以后,我市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分散在市场监督管理、版权、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林业等多个部门,管理机制缺少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降低了管理效能,增加了协调成本,浪费了行政资源。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存在整体质量不高、运用效益不佳、协同保护机制不完善、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破解和完善。 (三)现行法律依据分散且需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立法。国家层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省级层面虽然在2022年制定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这一综合性法规,对于完善当时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以及省政府“规划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区”的明确要求,我市作为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长江口城市,迫切需要在遵循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法规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发展实际,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有南通特色、体现江海智慧的地方性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为做好起草和审查工作,市人大、市市监局、市司法局联合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并聘请第三方立法团队协助,完成了资料收集、市内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在充分了解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并深入分析实际工作难点、痛点后形成了思路框架,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注重可操作性为原则,在总结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参照各地立法经验,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苏州、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的有关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 (一)职责分工和交流协同。明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强调与长三角区域、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区、纺织产业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交流合作机制。 (二)创新协同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明确重点加强对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版权部门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方面不断激励创新,并设立南通专利奖对优秀发明人给予奖励。建立知识产权强企梯次化培育体系,推动创新主体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三)建立多元保护机制,列举重点保护对象。明确建立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规定司法保护、行刑衔接、综合保护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保护、行政裁决、司法确认、联动执法、公证等具体要求,强调进一步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专业支持,列举了商业秘密保护、数据保护、展会保护、地理标志保护、海外保护等重点保护内容,并明确投诉举报通道。并要求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消除隐患提供指引。 (四)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机构。明确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代理行业监管,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通过重大项目评议制度防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同时,明确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 (五)明确法律责任。通过明确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法律责任,服务机构违规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潜在违法行为人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治理成本,实现源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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