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百家乐,皇家网上娱乐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 民意征集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0年06月18日 - 2020年07月18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7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信函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ntsfjlfc@126.com。

四、联系电话/传真:(0513)59003873。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8日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辖范围】森林公园范围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管理原则】森林公园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为民、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对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保障森林公园的保护、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森林公园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环境和设施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或者参与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森林公园的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生态优先、人文历史内涵和地方特色,合理划分功能区,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与生态空间管理区域规划等规划衔接。

第十条【建设要求】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布局、风貌、造型、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并且采取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在森林公园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第十一条【界址标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土等毁林行为;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三)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四)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古迹等景物、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者在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生火烧烤、焚烧香蜡纸烛;

(六)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七)在禁止水域游泳或者垂钓、捕鱼;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擅自放生外来物种等危害生态行为;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一)携犬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宠物粪便不清理;

(十二)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

(十三)违规停放车辆;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森林公园内禁止游泳、垂钓、捕鱼的水域,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划定并公示。

第十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珍稀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且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对其主要栖息地或者生长地划定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作为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人文历史保护】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登记编号,建立保护管理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和宣传教育标志,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景观营造等措施,提高森林公园的森林覆盖率和生态效应。在森林公园内植树造林,应当主要采用本地适生树种。

第十六条【病虫害防治】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采用以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保护】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公园防火区,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范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森林公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与灭火演练,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活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生态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从事经营、文体、群体性等活动的,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管理】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科研成果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供副本。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和标志,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对交通设施、游乐设施以及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宗教行为管理】游客在森林公园景区范围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敬香,在指定的区域焚烧免费提供的环保香,保护寺院文物和森林公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智慧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智能服务和智慧管理系统,根据森林公园的承载能力对游客流量实施预警管理、预约管理和容量控制。

进入森林公园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且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拆除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物料堆场,未及时恢复环境原貌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采折、采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

(二)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或者景物、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者在森林防火期以外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生火烧烤、焚烧香蜡纸烛的;

(四)在森林公园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放生外来物种等危害生态行为的;

(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

(七)携犬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宠物粪便不清理,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

(八)在道路以外违规停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森林公园禁止水域捕鱼的;

(二)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三)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一事不再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2020年市人大正式立法项目,现将《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立法背景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于2018年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许可我市设立。森林公园占地面积10.8平方公里,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丰富,是我市的城市“绿肺”。2019年,我市成功承办国家森林旅游节,展现了“山水文化、滨江风貌”的城市特征,生态南通、绿色南通成为我市的城市名片。今年以来,森林公园坚持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践行徐书记“打造长江生态修复保护的特色示范亮点工程,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共赢”要求,结合实际,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还存在着生态保护、规划建设、统一管理、执法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森林公园内各级部门执法职能有所交叉,执法边界不清,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处置。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对解决当前的执法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在建设、保护、管理实践中也积累的一定经验,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提升,增强制度供给的刚性。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和依据 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市狼山办承担了文稿草拟和前期调研、听证等工作。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并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家论证。关于建立直接授权、统一管理、高效执法、职责清晰的执法制度得到市人大的认可。在上述制定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73条,经过逐条研讨沟通,采纳58条,部分采纳4条,未予采纳11条。对未采纳的意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目前,根据各地各部门反馈,对草案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借鉴了南京等地的有关条例和经验做法。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在起草和审核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力求条文精简,务实有效。《条例(草案)》包含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禁止行为、生态保护、综合管理、法律责任等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分别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社会参与 《条例(草案)》明确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同时,《条例(草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关于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 《条例(草案)》明确将森林公园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规定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程序,以及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规定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等。 (三)关于军山南麓等生态保护 森林公园内的军山南麓,是自然生态保留地,其具有亚热带植物区系北缘特征,是江海平原上唯一的原始状态,具有作为人类自然历史遗产保护的价值。《条例(草案)》明确军山南麓为生态保育区,实行封闭管理。此外,《条例(草案)》明确森林资源、珍稀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人文历史保护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具体规定。 (四)关于统一管理和行政执法 《条例(草案)》要求从事经营、文体、群体性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擅自采折、采挖植物,刻划、污损树木,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在禁止水域游泳或者垂钓、捕鱼,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违规停放车辆等十三种禁止性行为,并且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授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意见列表
意见 昵称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