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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0年04月30日 - 2020年05月30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 ntsfjlfc@126.com。

四、电话/传真:(0513)59003873。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0日

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目的〕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指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现入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配置普遍均衡,学校管理和教育水平整体提升,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发展原则〕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政府负责、优先发展、统筹推进、提高质量、公平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办学资源,逐年提高优质资源保障水平,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促进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规划指导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机构编制、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育督导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督导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并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评。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入学机会

第八条〔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或者调整学校的施教区范围,确保施教区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保障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方案;

(二)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三)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四)进行风险可控性评估;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

公布施教区确定或者调整方案时,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九条〔计划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和下达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应当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

在入学需求突破招生计划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前制定招生分流预案,学校根据招生分流预案,做好科学有序分流。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推进紧密型集团办学,缩小校际发展差距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多校划片招生政策,推动生源常态分布。

第十条〔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严格均衡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以及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第十一条〔实时预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规范并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加强入学需求预测,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不足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告,合理引导家长和社会预期。

第十二条〔落实“推荐生”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并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高中比例。

第十三条〔保障特殊群体入学权利〕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残疾适龄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相应评估认定,分层分类科学安排适合的教育;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的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制度,保障留守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及时编制、修订学校设置规划,并纳入城镇规划严格实施。学校设置规划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学校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用地供应,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用地,保障老城区学校扩容改造所需用地。

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当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保证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满足入学需求。

第十六条〔学校设置标准〕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原则上一万至两万人设一所完全小学,两万至四万人设一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以设置分部或者教学点以及寄宿制学校。

第十七条〔学校选址〕学校应当建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场地,校门前平坦开阔,设置与学生人数相匹配的安全区域,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源。

第十八条〔办学规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标准,实行标准班级办学,合理控制学校办学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十九条〔校园规划〕学校校园应当规划科学、功能完备、设施方便、环境优美,教学、运动、生活等区域划分合理。

第二十条〔校舍要求〕学校校舍建筑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绿色节能等规范要求。新建校舍应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并统筹考虑避难功能,满足综合防灾、防空要求。

第二十一条〔教学设施设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学标准,均衡配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标准和选材要求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优先保障农村和规模较小学校,保证区域内小学之间、初中之间办学条件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学校校园安全防护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并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保健室、急救箱和药物,配备心理健康教育室。

第二十二条〔教育信息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教育管理数据库、资源中心应用系统和智慧教育云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区域共建共享。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缩小城乡学校信息化建设差距。

开发覆盖义务教育主要学科重点、难点的课程资源,与学术资源、电子图书等一并植入“慧学南通”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的有效范式,通过在线教学、在线培训、网络教研、网络备课等方式,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整体提升城乡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编制和岗位总额〕建立以县(市、区)为主、市域调剂、动态调整的教师职工编制管理机制,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教师职工编制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额分别由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每一至两年核定一次,并可结合教育发展实际需求按规定比例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补充专任教师。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在有编制时不及时补充教师职工,或者长期聘用临时代课人员。

第二十四条〔教师管理〕推进学校教师“县管校聘”,建立健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师职工编制、人员经费、岗位设置、交流轮岗,学校管理教师职工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奖惩等制度,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各类教师合理配置,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统筹调配各学校编制和岗位数量,并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推行教师荣誉制度,实施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教师配备〕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班级教师配备方案,配齐配足思想政治、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劳动、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

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农村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教师定向师范生培养力度,优化优质教师资源供给。

第二十六条〔教师培训〕以新时代教师素质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导向,实施教师全员轮训。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

第二十七条〔校长聘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依法聘任学校校长校长实行任期制管理,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新任校长应当有三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健全校长选聘制、职级制和后备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开展校长专业培训,加强校长工作考核,提高校长的办学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教师校长交流〕实行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到农村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任教、任职。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应当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学校间进行交流。农村学校校长任期满一届的,方可参与交流轮岗。

学校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进行交流,其中骨干教师交流不低于交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交流的教师,实行以接受学校为主、派出学校为辅的双向考核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示交流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落实交流补贴等相关待遇。

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选县级学科带头人(市骨干教师)以上学术荣誉等,应当有两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二十九条〔农村教师优惠政策〕适当增加农村学校教师职称岗位,在农村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以上,分别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可以不受本学校职称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在落实省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高农村学校和办学点教师的补贴发放标准,使农村学校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城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第五章 教育质量

第三十条〔学校管理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改进和加强学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评价激励机制,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动义务教育“新优质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和认定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校长全面负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内部管理体制,发挥校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构建和谐的学校、家庭、社区合作关系,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教育教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课程改革,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面向全体、知行合一,构建全面培养教育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深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形成符合学校发展实际、促进师生成长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学校应当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课程开设、作息安排、作业布置、考试排名、教辅使用等方面规定,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教研工作〕应当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理顺教研管理体制,配齐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建立教研员、名教师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联系点制度,有效提升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教育质量评价监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强化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建立监测平台,定期发布监测报告,促进所有学校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项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联合办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集团化办学、结对共建、教育共同体、学区联盟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发挥优质学校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联合办学学校的师资统一配置,教学管理统一实施,考核评价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交流教师津补贴机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校际教育发展差距,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态。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足额安排,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第三十六条〔经费标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于省定基准定额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应当足额拨付基本保障经费并适当倾斜,保证学校正常办学需要。在校学生不足五百名的,按照五百名及以上标准拨付基本保障经费。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薄弱的以及就餐人数多、寄宿生多的学校应当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十倍拨付。

第三十七条〔师资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增长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同步调整,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教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鼓励教师学历提升,并给予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校舍维修经费〕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机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规定标准,制定城乡统一的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基本标准,并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足额安排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

第三十九条〔经费使用监督〕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政府和部门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在有编制时不及时补充教师职工,或者长期聘用临时代课人员;

(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标准和选材要求的;

(四)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差异状况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学校责任〕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校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未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的;

(二)未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以及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的;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规定〕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正式立法项目。现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巩固提升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优势,全力打造“教育之乡”的必然要求。《条例(草案)》的制定对于我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中央和地方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对促进教育公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教育和学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3年,我市成为全国首批所辖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认定的地级市。2014年,省政府确定南通市为教育现代化市级示范区建设单位。2015年,如皋市、崇川区成为首批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制定《条例(草案)》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切实行动和生动体现。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落实国家、省关于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2017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同时,教育部、省教育厅先后下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办法。国家和省文件中对解决当前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若干重要措施,我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具体化,提高规范化程度和执行力度。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提升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的迫切需要。我市在2015年就实现了所辖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认定,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人口及学生流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义务教育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同时,近几年来,我市在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方面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涌现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制定了切实可靠的制度,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并上升为地主性法规,增强制度刚性。 二、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市教育局承担了文稿草拟工作,并在前期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先后组织对崇川区和如东县义务教育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访谈等,专题听取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无锡等地的有关条例和工作经验。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核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力求条文精简,务实有效。《条例(草案)》共44条,在审查修改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有关职责和经费保障机制。一是明确管理体制。《条例(草案)》规定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市、区)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提高保障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要做好相关工作。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草案)》规定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规划指导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责,检查评估结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评。三是制定经费保障措施。《条例(草案)》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规定了相关经费拨付标准、师资经费保障机制和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机制。规定了经费投入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促进入学机会平等和办学条件均衡。一是保障就近入学,实施计划招生。《条例(草案)》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施教区范围,确保施教区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加强相关事项的意见征集和宣传解读。《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提前制定招生分流预案,逐步实施多校划片招生政策。二是保障特殊群体入学权利。《条例(草案)》明确了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各类优抚对象的入学政策。三是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设置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程序以及学校用地的保障措施。明确合理控制学校办学规模,实行标准班级办学,要求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小班化教育。提出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慧学南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整体提升城乡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强化学校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一是强化师资建设。《条例(草案)》规定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市域调剂、动态调整的教师职工编制管理机制。规定了建立健全教师校长管理和交流相关制度,引导优秀师资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规定了从教师职称岗位、职称申报条件和提高补贴发入标准等方面落实农村教师优惠政策。二是规范教学质量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课程改革,构建全面培养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个性发展。规定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建立教研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联系点制度。三是明确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联合办学,保障联合办学学校的师资、教学管理、考核评价统一机制,缩小教育发展差距,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态。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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