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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4年12月03日 - 2025年01月05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22层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和备案审查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传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3日

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分类标准)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五条(政府相关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和综合评价制度,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结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生活源回收利用资源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研究制定低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制度。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国资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列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行业自律内容。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应当有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引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量、流向。

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场所或者设施的,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行政审批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查及验收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用地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确定设施选址,保障设施用地,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

第十二条(设施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置。

已建的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和农村居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首次设置,应当公开征求居住区居民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区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首次设置的可以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设施运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机制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第十五条(包装物减量)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物。

第十六条(一次性用品减量)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十七条(餐饮住宿减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宾馆酒店、民宿等旅游、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八条(净菜上市)鼓励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分类投放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单位;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内。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定期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场所,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上门回收。鼓励废旧家具、家电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禁止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地铁、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投放规范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按照规定设置、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整洁;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协助做好相应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定时定点投放)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确定)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运输规定)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贮存、暂存场所或者处置设施点;

(三)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使用专用车辆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鼓励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引导、统筹协调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推动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研发与应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处置产出产品入市流通使用。

第二十六条(激励机制)本市有关单位在组织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七条(过程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评估制度,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

市人民政府采用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市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工作,生活垃圾终端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和投运的数量逐步增加,处理能力不断提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已具备实施条件。目前,省内南京、苏州、徐州、扬州、泰州、盐城等城市,都在近几年先后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从更高层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迫在眉睫。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为做好起草和审查工作,市城管局、市司法局联合成立了工作专班,并聘请第三方立法团队协助,完成了资料收集、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在充分关注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和外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最终形成了《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住建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同时参考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1条。 第一章(第一至八条),总则,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标准,明确了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第九至十三条),规划与建设,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从配套建设、用地保障、设施设置、设施运行保障四个方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规划。 第三章(第十四至十八条),源头减量,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对商品包装物、一次性用品、餐饮住宿进行减量;倡导净菜上市及循环利用。 第四章(第十九至二十二条),分类投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投放义务人,应当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以及管理责任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定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规定如何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处置设施运行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明确规定政府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引导、统筹协调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还对建立激励机制、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社会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法律责任,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不新增行政处罚条款;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第三十一条),附则,确定《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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