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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14 14: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建议/提案提出者: 黄华雷 建议/提案号: 第157号
标题: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建议/提案内容:

关于建立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以及优化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采购个案法律服务的方式的建议

海门代表团黄华雷

案 由:

优化行政机关、国企和事业单位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以及建立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案据:

随着采购法律服务程序的逐步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部分大型私有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服务也已经成为律师建立客户关系、开拓案源渠道的重要方式。法律顾问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参与行政机关和国企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参与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调工作,代理行政机关和国企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国企行使职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为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律师独有的力量。

通过这几年工作的积累和调研,我发现不少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在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年度法律顾问之后,对于日常工作中衍生的各项“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普通的“交易买卖”,还要另外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代理律师,并且无论是采购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还是个案的法律服务,一贯采用最低价确定中标人。如此,一方面引起行业低价竞争恶性化,另一方面招标人可能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出现竞标接案阶段出面的可能是品牌大所或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但通过“价低者得”的方式竞得某项法律服务后,鲜少亲力亲为地去办理,而是交给所里其他年轻律师办理,年轻律师办完个案后,案件的质量与后续服务均无法保障。

方案:

(一)建立以综合评分法作为公开选聘法律服务的制度。

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劳务服务,极度考验律师团队的工作能力,包括从事某一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及理论、实践水平,服务团队规模,尤其是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存在临时性和连贯性。单一采用最低价中标则无法通过优胜劣汰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遴选出优秀的法律顾问,反而会降低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公开选聘法律服务的制度,如供应商报价占总分值的15%,其余85%的分值分布在供应商过往业绩、专业化能力、机构规模、专业人员职业年限、服务响应时间、法律服务方案等评价法律服务能力的板块。该项制度建立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招标和采购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招标和采购可以由国资监管部门监督。

(二)优化政府、国企、事业单位采购个案法律服务的方式

年度法律顾问律师因已通过招采流程的严格要求,通过提供日常顾问服务与单位已经产生一定的黏性,对单位的事务较为熟悉,在处理单位涉诉、涉仲及其他非诉专项活动过程中,能够主动、迅速地为单位找到有利点或者剖析不利之处并站在单位的立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显然比临时通过招采流程确定的律师更具有优势。建议行政机关、国企和事业单位优化就个案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可以在年度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个案的计费标准,此后按照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执行即可,无需单独再就个案进行招标。如果确需通过招采流程另外确定个案的律师,应当设置不低于年度法律顾问律师的条件作为招标要求,才能确保通过招采流程选聘的个案律师更优于年度法律顾问律师。

承办单位: 主办: 南通市司法局 协办: 市数据局、国资委、财政局
答复日期: 2025-09-15
答复内容:

黄华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以及优化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采购个案法律服务的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以综合评分法作为公开选聘法律服务的制度的建议。一是根据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4〕48号)要求,因业务需要且当年预算有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购买法律服务。如法律服务当年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近两年限额标准均为50万元),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若当年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可根据各自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据统计,近两年除极个别单位外,绝大部分单位均未达到限额标准50万元,故更多按单位内控制度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约束)。二是国有企业采购不同于政府采购,除《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外,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服务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

二、关于优化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购个案法律服务的方式的建议。一是根据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4〕52号)要求,我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由采购人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研,了解相关行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对购买服务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购买主体应当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二是国有企业在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时,本就对法律顾问要求擅长公司治理、合同协议修改起草、劳动关系管理、日常法务咨询和经营风险防控等进行招标把控,国有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一般都根据国有企业的要求进行板块分工,不会限定一家律所,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各板块的实际需求;同时,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是否可以承接个案业务,如可以承接,则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代理。如常年法律顾问无法胜任国有企业的个案业务,或个案的处理需要更专业团队协助具体的法律问题,那么国有企业就需要重新根据个案的实际需求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再次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服务单位,交由更加适合个案的律所承接。这样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证法律顾问律师与国有企业常年服务的粘合性,也能在特定事项上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南通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