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提案提出者: | 马迎霞、周继忠、李希熙 | 建议/提案号: | 第131号 | |
| 标题: |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1号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 |||
| 建议/提案内容: | 关于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前提下如何开展执法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出入酒吧引发刑事案件现象尤为显著。经调查了解,今年我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生在酒吧或在酒吧饮酒后作案情形占比15.9%,另有多名未成年人在酒吧饮酒后遭受侵害。酒吧被普遍认为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场所,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但在实践中,因执法主体不明等原因,该法条实施难以落到实处,亟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有原则性规定,酒吧问题主管部门不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予以处罚提供法律依据,但对“未成年人进出酒吧”问题的主管部门并未作统一规定,只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酒吧形态多样,多以餐饮业态注册经营。酒吧通常被认为是各种酒类的供应与消费的主要场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酒吧被列入住宿和餐饮行业。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的变化,酒吧的经营形式日趋多样化。除提供酒水、简餐业务外,同时开展现场的乐队或歌手、专业舞蹈团队表演。该类酒吧在实质上已超出单纯餐饮业经营范畴。若酒吧无法认定为娱乐场所,文化部门对“未成年人进出问题”属于无权限管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2022年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但如果酒吧只从事餐饮经营、不举行演出,很难认定为“娱乐场所”,文化部门则无权执法。其他行政主体管辖分工过细,仍然“无人来管”。根据《未保法》规定和各地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普遍来看,公安机关仅负责酒吧的消防和治安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仅对酒吧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予以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仅处罚娱乐场所非法雇佣未成年工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销售酒水或是非法雇工行为,单纯的“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行为,各部门只能局限于自身权责范畴之内实行管理,且部门之间互动缺乏联动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针对法律条文粗放,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具体执行细则。鉴于区分酒吧性质后再分类监管,易在一定程度上消减监管力度,建议我市依法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酒吧未成年人禁入的监管主体责任分工及处罚办法,明确某一行政机关为“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问题的兜底监管部门。 二是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依法依规处置违规接纳行为。由责任主体发起制定专项排查整治计划,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整治中发现此类现象的场所依法做出处罚,建立行业黑名单。积极运用技术手段登记及查验未成年人身份,监管主体可要求全市或存在未成人进入记录的酒吧要求安装来访人员身份登记核验系统,明确经营者查验登记责任,从进出口杜绝未成年人。 三是强化联动,推动落实区域未成年人涉酒吧行为联合整治的共识与合力。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专业优势互补、调查取证配合等措施。根据《未保法》规定,深入重点酒吧开展专项检查,集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规范涉酒吧各项事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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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 | 主办: | 南通市司法局 | 协办: | 公安局、市监局、文广旅局、人社局 |
| 答复日期: | 2024-09-09 | |||
| 答复内容: | 马迎霞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禁止“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建议》收悉,我局认真研究讨论,经会商市文广旅、市场监管、公安、人社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