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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三所共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三所共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三所共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向市局书面汇报每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南通市司法局

                                    2017 3 10

 

 

 

 

关于开展“三所共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港闸区秦灶街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三所共建”新机制,这一模式在促进社会平安稳定中发挥了独特作用。活动开展以来,公众安全感、社会满意度跃居全省前列,“1+1+ 1 >3”的核聚效应明显,其工作经验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和江苏省司法厅、公安厅的肯定。为全面推广“三所共建”工作模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升为民服务质效,现就在全市推行“三所共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所共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是政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群众的最基层单位,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既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者,也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是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重要组成力量。

长期以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法基层单位往往习惯单兵作战,存在着部门专业力量不足、管理手段不多等问题,基层法治建设面临力量薄弱、手段单一、缺乏部门合力等困境。“三所共建”工作模式汇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律师事务所三方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派出所的职能优势和司法所的协调优势,以“人员共融、信息共享、平台共用、载体共建、机制共联”为抓手,整合资源,通力协作,整体联动,齐抓共管,为辖区群众、企业、基层政府以及特殊人群等多方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矛盾纠纷的可调性和可控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所共建”的实践证明,此举使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律师事务所信息资源互通、职能优势互补、工作成效互赢,形成合力,实现了“四个增强”:增强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多样性,推动了法律服务共同体建设,构建成为常态化的“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效性,通过共建平台启动调处机制,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精准性。律师事务所通过以案释法,采取法制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调解人员、街道干部群众等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教育活动;增强了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创新性,加强了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

二、“三所共建”的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局面,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创新公调对接思路,改善公调对接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实现辖区“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要求;规范基层司法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治宣传教育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全覆盖”;“三所共建”覆盖面80%以上。

1.优势互补,协调一致。通过合作共建,充分发挥“三所”各自职能优势,扬长避短,整合力量,建立三方在工作上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资源共享,左右联动,协调一致,信息互通,能量叠加,互促共赢。

2.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坚持开展前瞻性工作研判,实现事前风险评估预测常态化,形成工作合力,立足预警疏导,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与诉前化解,把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关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第一环节

3.便民利民,共建和谐。一切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少找一个人、少说一句话、少花一分钟、少费一元钱,以热情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认可。

三、开展“三所共建”工作的步骤

第一阶段(3月—4月):学习动员。各地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港闸区秦灶街道“三所共建”模式,从当地实际出发,协调开展共建活动,以文件形式明确“三所共建”的运行模式、工作目标、工作举措、组织保障以及“三所”各自职责。

第二阶段(5月—6月):建立机制。建立“三所共建”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三所共建”工作机制:

1.定期研判工作机制。通过实行周例会、月分析、季点评、年总结的研判工作机制,加强三所沟通协调,互通有无,针对潜在矛盾纠纷、犯罪萌芽等情况,及时做好排查摸底,做好事前防范措施。

2.重大事务会商会办机制。三所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共同协商、分析、研判、解决重大信访案件、社会重大隐患风险、重大矛盾纠纷和某些新型或疑难法律需求等突出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邀请公、检、法、司等领导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体会商会办。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到人民财产安全、社会治安等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因素,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源头预防和前端治理,强化公调对接、诉调对接,保证矛盾纠纷合情、合理、合法解决,同时,尽量引导矛盾纠纷在诉讼渠道外得到解决。

4.涉法涉诉联合介入工作机制。主动介入信访工作,在访民信访诉求表达初期,由律师先期介入把关,厘清诉求类型,合理分流信访诉求。对涉法涉诉诉求进行法律分析与评估,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同时由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5建立社会矛盾联动化解机制。对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有影响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信仿事件的矛盾纠纷,或其他需要“三所”共同化解的矛盾纠纷,三方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制定化解方案,统一工作步骤,联合开展化解工作;司法所、派出所对日常处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经调解不成可能引发诉讼或信访事件的,应当及时邀请律师事务所参与共同调解。

6建立信息相互通报机制。三所”应当确定专人作为共建工作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工作;“三所”之间应当及时相互反馈各自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以及事关辖区稳定与发展的其他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提出有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共同研判、解决问题。

7建立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由司法所举办培训班,邀请律师授课,有计划地安排人民调解员参加轮训,促进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8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理机制。对突发性的矛盾纠纷,“三所”主要负责人或其临时授权人员应当亲自负责、亲临现场,协同处置;三方应共同建立应急预案,对辖区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等重特大矛盾纠纷的行业、群体、处所等应当做到未雨绸缪。

9建立共同促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三所”每年联合举办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二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栏、法律讲堂等;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共同配合做好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0.合法权益保障联动机制。积极介入弱势群体、特殊人群等对象的权益保障,尤其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权益保障、困难家庭法律援助等问题,“三所”通过沟通协调、对接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甚至免费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三所共建”工作的实效评判,以下列指标为依据:

1矛盾纠纷调处成功数与调处成功率;

2辖区矛盾纠纷下降率;

3辖区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

4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率;

5民转刑发生数;

6有无群体性事件、敏感事件等重特大事件因处置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

7司法建议或调研报告对促进辖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产生积极影响的。

第三阶段(7月—9月):创设载体。打造“三所共建”平台,创设“三所共建”活动载体,实现“三所共建”工作目标。

(一)打造三级平台

1乡镇(街道)层面:在政法中心设立“三所共建”办公室及调解室、合议室、涉法涉诉评估室、法律援助工作站、交流室等。

2村(社区)层面:在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一站式”平台设立服务窗口,在原有警务室的基础上,融入律师工作室、司法行政服务站,实现三位一体,功能集聚。

3村(社区)居民集聚区层面:建立以党小组和村(社区)居民小组“两小”组长、社区网格长、“两代表一委员”和五老志愿者为联络员的社情民意收集点。

(二)创设三个载体

1开展“三农转型”护航行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街道)面临“三大转型”,即从农村向城市转型,农业向工业、服务业转型,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型。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三所共建”工作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创新活动载体,共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研判,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2开展弱势群体关爱行动。利用特定或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弱势群体关爱行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弱势群体开展维权行动,对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打击。

3建立特殊人群“双基地”。整合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律师事务所及外口中心、劳动保障等多方力量,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基地”和“特殊人群就业培训基地”,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以及特殊人群就业创业培训的同时,及时开展精准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他们法治意识,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做合格公民。

第四阶段(10月—11月):总结表彰。市局联合有关部门对“三所共建”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三所共建”的经验做法,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激发基层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三所共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协作,建立健全长效推进机制,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努力形成协调一致、合作共赢的良好工作局面;明确以政府购买服务及以奖代补的方式保障共建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三所共建”落到实处。

(二)加强实践创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主体、机制、载体等方面进行创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三所共建”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要主动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与趋势,提出创新社会管理建议,把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作为“三所共建”工作的最终目标。

(三)加强督查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联合政法委等单位加强对“三所共建”工作的督促检查,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三所共建”工作顺利推进。司法所应当做好工作台帐。督查方式以看台帐、群众代表座谈、党委政府评价为主。

(四)加强宣传造势。加强对“三所共建”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赢得基层群众的认可度,提高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彰显“三所共建”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