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96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文号: | 通司发〔2021〕8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陈建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96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
文号: | 通司发〔2021〕8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陈建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陈建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陈建芳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申请。
经审核,陈建芳,女,1949年6月21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2013年2月至2019年12月在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执业,因2020年1月5日死亡,特申请注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2021年12月1日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
经我局对陈建芳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核准陈建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