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在5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
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为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需要,推进落实司法行政“提供多种形式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的”聚焦富民举措,及时、妥善化解居民小区各类矛盾纠纷,经研究,将《在5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10日
在5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
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46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7〕5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聚焦富民15项举措的通知》(苏司通〔2017〕6号)、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用,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现就在全市5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
1.人民调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居民小区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500户以上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实施。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由乡镇(街道)调委会协调负责设立运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居民小区由村居(社区)调委会协调负责设立运行。
2.500户以上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全称为“XX县(市)区XX镇(区、街道)XX(小区)或XX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室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为辖区提供调解室和必需的办公设施设备。工作室标牌由人民调解徽章、“XX(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汉字及拼音组成,标准规格为40cm×60cm。
3.调解室内应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或下方可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标语。调解室应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纪律、工作流程、调解员基本信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
4.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调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由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签订聘用合同,纳入统一管理。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负责小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受理、调处工作,工资待遇参照辖区内同级人民调解员标准执行。
5.每个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优先考虑选聘辖区内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和其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也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物业管理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人选。
6.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增配1-2名兼职调解员,增强调解力量。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组织专兼职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达到“三会”要求(会做群众工作、会订案卷材料、会录电脑信息),实现培训参与率100%、持证上岗率100%、受理、调处率100%)。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制度建设
7.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研判、情况报告、协调会办、跟踪回访,以及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工作程序、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快报和分类统计分析、信息录入、卷宗装订等系列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8.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各类工作台账,分类登记造册。每年一本排查工作台账、每周一张登记表,要完善各类信息的收集、录入,建立详实的电子档案和基础数据库,并与人民调解工作平台联网,充分发挥好调解网络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职能优势。
9.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根据辖区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情况分析研判,并形成书面材料(或电子版)分别报送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应当随时报送。
四、规范排查、受理、调处工作流程
10.排查预警工作。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主要排查社区居民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争执。一般性纠纷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纠纷隐患和重大纠纷要随时排查随时报告并落实调解责任人。对排查出的纠纷要进行分类登记,填写《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于每周一报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11.接待受理工作。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负责接待小区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矛盾纠纷。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周到,耐心听取来访人员的反映和要求,认真填写《接待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簿》,做好分类登记。申请调解应当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按申请人意愿帮其填写,但应由其签名捺印(右手大拇指)。认真做好接待受理统计周报和月报工作。
12.协调化解工作。对符合直接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办妥受理手续后,应告知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并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记录员应将调解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按标准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束后,应于结案后十日内将有关材料装订归档,并录入相关平台,装订成卷宗形成一案一卷。对调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回访。
五、强化组织领导
13.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推进辖区内500户以上居民小区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负责研究决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室的重大事项,制定实施推进方案、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情况等。人民调解工作室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14.加强对调解工作和调解员的考核奖惩,鼓励调解员参加等级评定、个案补贴活动,并给予相应奖励;教育调解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调解工作纪律,杜绝违规违纪或失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现象。上述工作由工作室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并接受县(市)区指导和检查。各地应将500户以上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运行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辖区年度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
六、做好调解宣传和服务群众工作
15.居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文明热情服务,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保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公平、公正、依法调解。通过调解工作向群众宣传法律、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建立常态化值班接访工作制度,做到“来人有接待、咨询有解答、诉求有登记、凡事有结果”,确保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逐年上升,在群众评议和测评活动中,满意率达90%以上。
16.积极宣传居民小区矛盾纠纷接访调处工作。各工作室的宣传报道工作由专人负责,注意发现、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对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市县两级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形成典型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