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79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文号: | 通司发〔2021〕6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79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
文号: | 通司发〔2021〕6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3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戴松潮,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1日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陆志才,男,1952年10月06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1日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许建华,男,1946年08月03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31日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树勋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3人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戴松潮、陆志才、许建华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