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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南通市司法局本级预算公开总体情况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3-09 字体:[ ]

目 录

  第一部分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三、机构设置、编制现状。

  四、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第三部分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单位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四部分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

南通市司法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通财预〔2016〕24号)及《关于市本级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预〔2017〕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二条 南通市司法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的预决算信息;

(二)对所属市公证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三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预算

1.单位概况。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单位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等情况。

2.部门预算表。包括: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等12张表。

3.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预算安排情况,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对重大项目资金安排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预算安排,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加以阐述;对重要指标进行上下年度的比较和分析;对各政府采购项目应就项目用途、采购方式进行说明等。

4.名词解释。对部门预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二)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决算

  1.单位概况。包括:单位主要职能、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当年度单位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部门决算表。包括:收支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政府采购决算表等12张表。

3.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包括部门决算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和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等;“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相关明细信息。

4.名称解释。对部门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三)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政府采购信息

  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要求,做好采购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

  (四)按照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预算绩效信息

  具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值、项目绩效目标预期进度与资金支出计划等内容(即按绩效目标申报表表式内容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

(五)按照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资产信息

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总额、车辆信息和200万元以上设备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方式

  1.本单位及所属市公证处汇总公开内容,通过南通市财政局网站(www.ntcz.gov.cn)“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并长期保留。

  2.本单位公开内容及所属市公证处公开内容,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设置的“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并长期保留。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南通市政府采购网或南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三)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南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四)资产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南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第五条 公开时间

(一)经南通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二)政府采购信息,按采购进程及时公开。

  (三)预算绩效信息及资产信息,按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是拟订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二是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教育管理。三是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是制定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参与突发性、群体性重大疑难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五是协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六是指导、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七是组织、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12348”法律服务,指导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业务工作。八是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九是承担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案件监督组织、考核和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二、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7年我们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确保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核心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按照省厅打好“五大攻坚战”的总要求,准确把握新方位,主动适应新形势,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更长远的考量,继续保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综合绩效考核前列位次,争创市级机关综合考评优秀单位,努力为“两聚一高”新征程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主要工作如下: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设“廉政课堂”,加强理想教育和理论武装,在全市律师党员队伍中开展“喜迎十九大,服务立新功”主题活动。按照市委建设“三清示范区”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打造自身品牌,推动建立具有行业、地域特征的惩防体系。
    2.打造“项目与法务”服务品牌。深度研判产业项目中征地、拆迁、建设、融资、环保、重组等各个环节法律服务标准流程,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等资源,为产业项目落地提供风险评估、法治宣传、预测预警、矛盾化解“全链条”服务。
    3.放大“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效应。持续发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作用,充分放大“六个一”措施积极效应,更加注重投资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驻点服务,增设8-10家驻企法律服务站。重点关注跨境合作项目,继续深化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南非、摩洛哥分所的战略合作。
    4.深入开展“德法同行”专项行动,充分挖掘地方特色、民间艺术、历史人文等元素,针对新时期群众法治文化需求,打造新的法治文化活动品牌,让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社会生活。
    5.加强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联合人社部门,组织名优律师事务所参加全国重点院校校园招聘会,招收紧缺法律人才。加大涉外、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领域高水平律师引进力度,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团队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制定适合南通实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序发展。
    6.全力推进公证机构改制,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证员积极性,提升公证员整体素质。
    7.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切实做好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把好法律职业准入门槛。
    8.强化重点人群普法。联合组织部门开展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体系,继续开展“学法小童星”和“知法守法青少年”评选、开学法治第一课等主题活动,组织开展以“法律进非公有制企业、进工商联所属商会、进工商联机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三进”活动,依托用工单位例会、夜校等载体进行宣传教育,提升外来人口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9.优化法治宣传载体。继续实施“普法邮路通万家”和“法润江海?领航同心”普法连锁店工程,重点打造“美丽人生?法律引航”惠民工程,针对公民从幼到老生命周期的法律需求进行“生活法律风险提示”。加大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普法新媒体建设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新媒体普法平台。
    10.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定出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任务清单和考核细则,定期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评选、整理、发布和宣讲工作,制定“以案释法”参考手册,开展“以案释法基层行”等活动。完善普法志愿者招募、登记、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形成参与社会化、管理网络化、培训专业化、监督常态化的普法志愿服务运行体系。
    11.推进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推进县、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全面推广秦灶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派出所“三所共建”工作经验,实现全市联建率80%以上。推进“大型司法所”建设,打造一批既有规模、又有品牌的司法所。健全完善执法标准化体系,努力形成南通司法行政标准化执法特色。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机构“三化”建设,年内三类内司法鉴定机构全部达到“三化”建设要求。
    12.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建设。继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多元化的律师队伍。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出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套餐”,制定法律顾问服务清单、标准和考评办法。联合市文明办招募、培训江海志愿者,开展弱势群体刑事案件受害人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办理,完成“江海志愿者暖心人”维权服务中心交办任务。
    13.推进信息化建设。组织参加全省司法行政信息应用竞赛。稳步推进司法行政移动办公平台建设。做优12348公共服务平台,优化12348微信、微站平台,在12348网站公布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分布图。增加网上受理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数量,将受理范围从涉外公证扩展到委托、证据保全等业务。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录入率100%。建设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和随机抽选系统,实现人民监督员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
    14.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设立涉法涉诉律师专家库。建立公证与诉讼对接试点机制,探索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领域纠纷解决机制中非诉调解和公证工作。推进开展家事公证法律服务,各公证处设立核实机构,主动获取证据材料,减轻当事人负担。依托市人民调解协会,加强对市一级专业性、行业性、对接性调解案件个案奖补评审的规范指导,鼓励县(市)区参照并适度提高标准。
    15.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精密管控。制定《加强社区服刑重点人员精准管控工作的意见》,增强重点人员管控针对性。推行执法支队抽查、大队巡查、司法所自查的“三级三查”工作机制,印发《人在矫途》系列教育片2017年目录,完善“四分三期两课一清单”教育模式。总结推广港闸相对集中地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护道工程”模式。制定《提请撤销缓刑案件报备审核与提级审查制度》,有效提升提请撤销缓刑案件办理质量。搭建地方“回归加油站”、监狱“安置帮教工作站”、上海“太阳村”南通联络站、社矫安帮协会“三站一会”实战化平台。深入推进安置帮教改革,全面落实服刑人员亲情视频会见系统应用和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精准帮扶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困难家庭。
    16.有效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加强与公检法协调配合,推广如东在法院立案庭、公安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做法。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互联网+法援”,推动网上申请援助,实现法援信息网上采集、网上预审和网上管理。建立法律援助便民直通车,联合工会出台《关于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配合市法援基金会做好换届改选等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真情与正义—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项目”,发挥基金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有益补充作用。

  三、机构设置、编制现状。

  根据机构主要职责,市司法局设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计财装备处(审计处)、教育培训处(国家司法考试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信息处、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市大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处(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安置帮教处)、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司法鉴定管理处)、法律援助管理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

  市公证处为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南通市司法局属行政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为财政全额拨款。政法专项编制为81人,截止目前实有在职人数74人。离退休人员76人,其中:离休人员6人,退休人员70人。

  四、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根据市财政局《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手册》编制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情况如下:

  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总预算2278.30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市司法局2017年支出总预算2278.30万元,按支出功能到项级:司法支出2093.50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849.25万元,基层司法业务28万元,普法宣传60万元,律师公证管理7万元,法律援助30万元,司法统一考试24万元,社区矫正10万元,司法鉴定2.10万元,其他司法支出83.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4.80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22.06万元,提租补贴62.74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1997.60万元;项目支出244.25万元;不可预见费36.45万元。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市司法局本级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单位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2278.30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减少 7.03 万元,下降 0.31 %。

  (一)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总计2278.3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2278.30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 2278.30 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7.03万元,下降0.31%。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预算总计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支出预算总计2278.3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997.6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7.03万元,下降0.85%。主要原因是2016年包含了抚恤金支出预算15.94万元,而2017年部门预算中没有抚恤金支出预算。

  2.项目支出244.2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0万元,增长4.27%。主要原因是市司法局新增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案件监督组织、考核和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职能。

  3.不可预见费36.45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二、一般公共预算单位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单位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14.57万元,比上年增加0.06万元,增长0.02 %。

  三、“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

  1.单位部门预算中不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实际因公出国(境)时,由财政部门根据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出国(境)计划和按标准核定的经费数额追加相关单位支出预算指标。实际执行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公开。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10.20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0.20万元,比上年减少6.8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5辆,2017年财政核定保留执法执勤用车3辆车,减少2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3.27万元,比上年减少8.50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缩减公务接待规模及资金。

  (二)2017 年度会议费支出预算28.83万元,比上年减少6.30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有关规定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支出。

  (三)2017 年度培训费支出预算42.34万元,比上年相比无增减。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培训费实际支出39.14万元。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税收财力安排、当年非税财力、专项收入、省补助、动用结余财力。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

  四、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五、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通用项目、职能项目、市立项目支出安排数等。

  六、不可预见费:指年初预留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单位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及其他费用。